开封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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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予杰报道 1月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河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后,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执行一类行政区域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6元;兰考县执行二类行政区域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杞县、通许县、尉氏县和祥符区执行三类行政区域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如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有权向人社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人社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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