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报但没来得及缴费 员工遭遇工伤由谁担责?
编辑同志:
入职当天,我所在公司即向工伤保险中心提交了为我投保工伤保险的申请,并填写了《社会保险投保申报表》。工伤保险中心虽已受理但以需要审核为由表示“会另行通知缴费”。岂料17天后,公司尚未收到缴费通知,我即遭遇工伤。而工伤保险中心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尚未缴费,我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请问:我究竟能否要求工伤保险中心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
读者:李萍萍
李萍萍读者:
你有权要求工伤保险中心担责。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与之对应,公司为你申报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中心已经受理,工伤保险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业务时的内部工作流程以及其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定、扣缴的衔接程序,公司与你无从知晓,也很难知晓,故相应流程、程序不能对公司与你产生完全的约束力。根据工伤保险待遇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你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表明,工伤保险的参保义务主体、缴费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监督主体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不缴纳。
此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是职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即使是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未能缴费,也不影响职工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自然也不例外,更何况公司并非拒绝缴费,而是工伤保险中心没有及时通知公司缴费。
廖春梅 法官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