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女职工哺乳时间,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近期,收到网友提问:“老师你好,我休完产假回到单位上班,单位答应每天给我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但在时间的安排上,却只能提前一小时下班;我出于照顾宝宝和家庭方便的角度,想每天晚到一个小时上班,但人事说以前公司没这方面先例……请问这个哺乳时间的具体安排有规定吗,没有的话怎么确定呢?”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时期,应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这一段时期即为哺乳期。根据《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其中,关于哺乳时间,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中都有相应的条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不过,目前对于哺乳时间的具体安排,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应综合考虑职工具体情况、工作繁忙程度等因素进行安排,在婴儿一周岁内应安排哺乳时间两次,也可合并为一次使用,可以安排在上班开始,即晚一个小时上班,也能安排在下班时间,即早一小时下班。相关情况应及时与劳动者沟通明确。
基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议这位网友可以与用人单位进一步协商,或者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以此确定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体现人文关怀。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文字:子桦
编辑: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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