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湛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关于公布我市2024年度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规〔2022〕12号)相关规定,以我市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确定2024年度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152元。
调整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
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调整为6.2%。
调整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
(一)职工医保按月缴费,在职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自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三)已连续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内(含)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直接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后参加职工医保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待遇衔接
参保人员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规定
自2022年12月4日起,停止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一条“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执行)。
除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规定外,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职工医保基本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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