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工伤保险!今年起,浙江有大动作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平台企业、村(社区)组织等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及其招用的职工和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特定人员。
《实施意见》提出,以全省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全省参保范围、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确保基金长期平稳运行等总体目标。
《实施意见》围绕统一政策标准、基金管理制度、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一起了解↓↓↓
统一政策标准
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严格落实“先参保、后开工”制度和动态实名制管理。
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参保对象,当年月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探索工伤认定实时在线监督和劳动能力智能辅助鉴定,建立疑难案例会商联动机制。推动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异地委托合作。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或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治疗或康复所需交通食宿费等待遇支付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标准执行。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收入分配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适当参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统一基金管理制度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的各项收入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并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厅负责定期划拨至省级财政专户。市县突发大额支出或预计支出户余额不足支出时,可提出紧急请款申请。
统一基金累计结余管理。市县基金累计结余由省统一调拨管理,各地不得擅自动用。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省级调剂金不再保留,结余资金全额并入全省基金。
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基金收支预算。从2024预算年度起,由省人力社保厅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省财政厅审核并汇总编制基金全省预算。加强基金收支监督管理,严禁违规调整支出项目或扩大支出范围。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健全工伤预防费预算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
统一经办管理服务。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加快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一体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服务机构协议文本,实现全省服务事项、标准、流程统一规范。
统一信息系统。完善适应省级统筹的省级集中信息系统,支持线上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加强工伤医疗管理,积极推进“工伤一件事”全流程改革和智能化办理。
强化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基金安全监管,特别要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应保未保、动态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加大核查整治力度。防范职务犯罪和欺诈骗保,化解基金安全风险。严格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坚持岗位不相容的原则,确保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高风险业务初审、复核、审核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禁止一人通办,杜绝一人多岗。完善信息系统防控功能。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强化基金风险预警。
强化责任落实
建立责任分担机制。省政府承担全省基金管理和待遇发放主体责任,市县政府履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费率浮动调整、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工伤预防康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经办管理服务、基金监管、资金落实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切实保证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基金上统、管理下沉”要求,建立统一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坚持效果导向,强化结果应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责任分担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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