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汕头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调整!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省市规定要求,现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退休人员(含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退休人员,下同)缴费基数调整公布如下:
一、2024年度在职职工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2024年1月1日起,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上限为19341元,下限为3868元
二、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
2024年1月1日起,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6447元。
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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