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疾病患者再减负!南京市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近日,南京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医发〔2023〕104号),2024年1月1日起,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轻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不含范围外医疗费用及医用耗材超过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金额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无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与基本保险有序衔接,实时结算。
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统一降低至1.5万元,降低了5000元。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例:
张先生是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2023年突发疾病在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医疗总费用116014元,其中医保范围外个人自费7789元,乙类药品、诊疗服务等需个人先行支付21595.5元,三级医院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1000元。出院结算时,基本医保为其报销了79635.44元,大病保险报销了5153.74元,个人需支付31224.82元(自付23435.82元,自费7789元)。
如同样的医疗费用,2024年政策实施后,个人自付1.5万元以上部分即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合计可以报销87789.18元,相较2023年减少个人医疗费用支出3000元。
困难人员大病保险政策倾斜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减半政策执行,即起付标准降低到7500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在普通人员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困难人员)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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