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将调整:缴费档次新增两个 基础养老金上调20元
昨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修订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本次修订对缴费、待遇都进行了部分调整,缴费方面主要调整了缴费档次和政府代缴人群,待遇方面调整了基础养老金标准。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如果参保信息没有变更就不需要操作。若要调整缴费档次或参保身份,应于2024年1月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
根据通知,2024年1月起,增加600元和800元两个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为90元和110元。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14档。
通知明确了政府代缴人员范围和标准,经认定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人员),由政府每年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45-5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农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未连续缴费补缴中断年限的,或连续缴费不足15年选择一次性补足15年的,按个人实际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此次也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了调整,2024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整后按每人每月370元执行;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省定最低标准160元执行。
年满60周岁且从未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本市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依法继承;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
领取待遇人员统一纳入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并按规定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厦门日报记者 何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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