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这些权益你要知道
1、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与单位职工参保有区别吗?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自愿参保,缴费由个人承担。虽然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确定办法与单位职工不同,但是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职工的养老待遇计发方式相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都按照统一的办法,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就是说,在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养老待遇与单位职工是一样的,待遇水平不会打折扣!按照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的缴费基数越高、缴的年限越久,退休后每月领到的养老金也会相对越多。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遇到转移接续问题要如何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业务员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号文),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由最后参保地做好数据归集工作。
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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