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调整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了解到,西藏近期进一步调整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切实提高了全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能力。
据悉,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降低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也称“门槛费”,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之前需要自己支付的费用。调整后,在职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200元,退休人员由210元调整为140元;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也称“封顶线”,是指一个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上限。调整后,普通门诊统筹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至5000元;保持报销比例,支付比例也称“报销比例”,是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人员分别为80%、70%、60%;退休人员分别为90%、80%、70%。
据了解,西藏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自2022年1月起在全区执行。就诊病人(持身份证)在挂号处(挂号、分诊),前往所要就诊的科室,诊疗结束后前往收费处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身份证进行持卡结算,达到起付线以上,符合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可直接在医院窗口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就诊病人仅支付个人自付部分(个人自付部分可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制度实施以来,全区职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达226.24万人次(含区内、区外),统筹基金支付达2.18亿元。个人账户家庭共享受益5.16万人次,减轻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2910.44万元。
拉萨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统筹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拉萨市医疗保障局今年年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拉萨市关于防止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诱发社会群体上访的应急预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发现、就地消除不稳定因素。下一步,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将充分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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