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出境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专家分析
工程建筑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概率较大,近年来,绝大多数工程建筑单位都已经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预防职工可能出现的工伤风险。
本案中,若该公司在国内已经并持续为该职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则不论该职工是在国内工作还是被委派到境外工作,只要在为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那么该职工已经在国内建立的工伤保险关系就是有效的。但是,在境外工作期间,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中止:若该公司按照外派地的当地法律已经为其办理了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在当地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应当依照当地的工伤保险待遇予以处理。若公司没有在境外工作地为该职工办理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可以在职工回国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论
出境职工享受工伤保障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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