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超龄不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扩容,成为这些特定人员的“安全网”
超过退休年龄的大龄劳动者在单位发生工伤怎么办?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社保中心结算了一名大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有力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大龄劳动者李某祥来自江苏,在宁波市北仑区某电子有限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加工中心操作工。2021年5月参加单独工伤保险,2021年8月,不慎发生工伤事故。
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李某祥在操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了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
在李某祥医疗期结束后,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其右手第3掌骨骨折,鉴定结论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北仑区社保经办工作人员根据申报材料,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对其进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赔付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4.88万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彰显了社会保险的“压舱石”“稳定器”的巨大作用,为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织就了一张“安全网”,撑起了一顶“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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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施行,进而放宽和扩大到了大龄劳动者、实习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等七大类人员。这项惠民利企政策,无疑为用人单位的大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撑起劳动权益的“保护伞”。
根据《办法》规定,七类特定人员可享受这项政策。具体为:
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
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接单,提供网约车、代驾、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
由第三方平台服务机构或平台统一管理,参与影视、舞台剧制作的群众演员。
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年龄应不小于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参保的特定人员年龄达到65周岁的,其工伤保险关系即时终止(处于停工留薪的除外)。
(浙江工人日报 李传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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