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跨省变更用人单位 社保关系可随本人转移
编辑同志:
3个月前,我随同丈夫来到外省一个城市的一家印刷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到岗上班后,公司给我办理了社保参保手续。但是,我发现自己的社保是重新办理的,并没有将我原来工作单位的社保进行接续。当我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询问时,对方答复称:因为我的原来工作单位在外省市,社会保险费用的跨省转移不容易办理,所以,只好重新计算。
请问:跨省变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是否能够接续?
读者:康筠
康筠读者:
劳动者跨省变更用人单位,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是可以接续的。
在这方面,《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因此,你向用人单位询问并监督自己社保的缴费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你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未能接续,即向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有关事宜,但你得到的答复是不准确的,也是不专业的。
在这里,你所说的“社保”,实际上是社会保险的简称。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依法缴纳社保是劳动者对一生中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保障。
随着我国对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人员流动已经成为常态。既然劳动者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意向更换工作单位,那么,社保也应当随之变更。为此,《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另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变更用人单位,无论是在同一地区,还是市或跨省,社保都是可以随之转移的。因此,你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请求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你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请求原单位为你及时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至新参保地,之后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社保的续接手续即可。
程文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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