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庆社保热点问答」工伤保险篇(一)
关于工伤保险,
你了解多少?
下面,一起来看看
市民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
01
问
工伤认定申请有无时限要求?
答
有。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02
问
自行转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能报销工伤医疗费吗?
答
不能。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参保地所在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自行转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03
问:在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全部费用都可以报销吗?
答:不是全部费用都可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04
问
到任一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都可以报销吗?
答
要到我市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置。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过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到我市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配置,所需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来源 肇庆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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