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人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政策问答
前段时间国家医保局发布一篇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辟谣声明”,那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到底有哪些政策规定呢?以下“五问五答”为您释疑。
我市职工医保包括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大病保险等待遇,并设置个人账户。
居民医保包括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大病保险等待遇,不设个人账户。
温馨提示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是没有医保个人账户的
No.1
问:江门市职工医保按什么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答: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具体如下:
1.我市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2.我市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即按每人每月126.80元的标准计入。未缴满规定缴费年限,选择按月缴费的退休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保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标准执行。
No.2
问:江门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4.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5.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6.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No.3
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可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
个人账户可用于上述规定情形的费用,不可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No.4
问:参保人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
答: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No.5
问:除了上述情形,还有什么情形可将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答:
除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特殊情况无法转移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形外,可将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的情形还有以下三种:
1.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2.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3.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来源: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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