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点击了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负担,加快建立我省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印发《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44号)。
一、扩大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扩大后的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主要包括: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用工、实习单位)可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并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缴纳补充工伤保险。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主要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7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在校实习生或临时务工的学生;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其他暂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人员。
二、完善参保方式
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作人员),保险人为商业保险机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投保人,可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所属行业协会等单位。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其中,行业或系统性单位,集团本部和分支机构可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也可整体在集团本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也可在其服务的平台企业或所属行业协会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三、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可由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相关单位缴费。鼓励支持有条件行业协会为所属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参保缴费补助。鼓励平台企业及其加盟、承揽、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缴纳参保费用或给予一定参保缴费补助。具体为:
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行业风险类别设置相应缴费标准。一至二类行业,6-10元/人/月;三至四类行业,7-13元/人/月;五至六类行业,10-20元/人/月;七至八类行业,15-25元/人/月。各设区的市在上述标准区间内,可结合本地产业结构、事故发生数量等因素自行确定执行缴费标准。
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可选择按45元/人/月或60元/人/月标准缴费。各类用人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加盟、承揽、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需求选择标准缴纳。鼓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结合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特点,参照国家职业伤害试点办法,开发支持按单收费的保险产品。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四、待遇项目和标准
投保人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按规定赔付相关待遇项目。
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主要设置: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工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工亡抚慰金等。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并根据各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约定执行。
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暂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主要设置:一次性身故赔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住院补贴等。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并根据各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约定执行。
五、赔付情形和鉴定规定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的,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依据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按照所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直接给予赔付。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且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赔付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被保险人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可委托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GB/T16180-2014劳动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执行。委托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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