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海南社保申报缴纳流程将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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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海南社保申报缴纳流程将有新变化

2023-11-21 17:27:16 · 职业动力网 · 220人阅读

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发文,

自12月1日起,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将当前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先核定应缴费额、

再推送税务部门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

优化调整为缴费人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

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我省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和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自助办税(费)终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海易办、聚合二维码扫码、海南省电子税务局APP、自助办税(费)终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缴费。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将更加便捷高效。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征管方式保持不变。

同时,今年,用人单位已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据悉,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及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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