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读懂南宁市学生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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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读懂南宁市学生医保待遇

2023-11-16 11:36:12 · 职业动力网 · 296人阅读

有些家长朋友还在犹豫,是否需要为孩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不太了解参保后孩子可以享受哪些医疗待遇。别着急,医保君这就带您快速读懂南宁市学生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学生也不例外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一

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按下表规定支付。

注:参加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的在校学生门诊医疗统筹待遇适用于校内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由学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哦

对于不参加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的在校学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可直接作为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无需办理门诊医疗统筹签约手续。同时,参保人员也可选定一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年度内首次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前,参保人员需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医疗统筹签约手续。

对于参加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的在校学生,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为学校医疗机构,不需再办理门诊医疗统筹签约手续。

在非本人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能报销。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待遇二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备注:特殊病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3个病种;其他病种是指除了特殊病种外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内的部分药品实行特殊药品备案管理,相关药品目录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哦。

(实行特殊药品管理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

待遇三

部分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标准: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4万元/年,计入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哦。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

待遇四

急诊留观医疗待遇

急诊留观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进行的医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急诊留观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下表规定分担支付。

待遇五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待遇六

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在本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年中不予调整。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31,180元。

温馨提示

参保学生需在异地就医的,可按照异地就医有关政策进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一、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个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除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费用外,其余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包括乙、丙类医药费先由个人自付部分和目录内超限价部分)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哦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或住院起付线、床位费超报销限额部分,以及超过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基金支付限额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急诊留观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年度基金支付限额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2.目录内超限价部分特指公立医院改革造成的不同统筹地区间医保支付标准的差异,不包括药品和医用高值耗材超过医保支付限价部分及自主定价和特需诊疗医疗费用。

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符合保障范围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温馨小提示

1.自2023年7月1日起,自治区内实行异地就医购药“免备案”管理服务,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自治区内异地就医治疗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降低。

2.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不含跨省临时就医备案及跨省转外就医备案)手续后,在自治区外治疗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降低。

3.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跨省转外就医备案,在自治区外治疗的,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0-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同上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上表基础上降低10%。

4.参保人员未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仅办理跨省临时就医备案在自治区外治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跨省转外就医治疗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上表基础上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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