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养老待遇再就业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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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养老待遇再就业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023-11-10 10:19:14 · 职业动力网 · 284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12日,李某入职一家物业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物业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物业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支付工资,李某也按时到岗打卡并完成物业公司分配的各项工作。2022年9月20日,李某达到退休年龄,因未依法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便继续在该物业公司工作。2022年11月25日上午11时,李某在工作中突然心脏病发作晕倒,在被紧急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去世。随后,作为李某唯一继承人的李小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认为李某已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双方应成立劳务关系,故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经双方协商未果,李某的女儿李小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李某与物业公司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11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小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第二,李某在工作中因心脏病去世是否构成工伤?

首先,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物业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物业公司并未为李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李某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而是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该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关于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故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李某在工作中因突发心脏病,并在紧急送医时去世,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由此可知,此条款虽属于法律拟制的视同工伤的范畴,但仍然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心脏疾病,尔后在送医过程中死亡,依据上述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结合本案,李某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形,李某与物业公司双方应当成立劳动关系。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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