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开展职工生育津贴 “免申即办”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广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桂医保函〔2023〕246号)精神,为推进我市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即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免申即办”主要内容
职工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是指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相关生育信息经系统后台推送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在系统上审核后将生育津贴拨付到参保单位预留银行账户。由参保单位按相关规定发放。
二、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对象范围
我市参保女职工在试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属于以下生育类别的,在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服务:顺产、多胞胎顺产、难产、多胞胎难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怀孕满4个月流产。
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内生育的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属于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对象范围。
三、纳入生育津贴“免申即办”试点的医疗机构
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共14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试点,试点定点医疗机构为: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钦州市中医医院、钦州市妇幼保健院、灵山县人民医院、灵山县中医医院、灵山县妇幼保健院、灵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浦北县人民医院、浦北县中医医院、浦北县妇幼保健院、钦南区人民医院、钦北区人民医院、钦北区妇幼保健院。
四、实施时间
从202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五、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知情告知。我市参保女职工在试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属于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对象范围,试点医疗机构在住院费用结算前告知参保人生育费用结算流程与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所需材料,签署《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书》。
1.所需材料:住院提供《出院记录》和《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书》;
2.结算流程:生育备案登记(医保科或住院收费处)→结算(住院收费处)。
(二)生育备案登记。按参保人提供的《出院记录》和《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书》在信息系统做好生育备案登记,上传《出院记录》与《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书》的材料影像信息。
(三)费用结算。收费处自动获取生育备案登记信息后结算费用,信息系统同时推送生育津贴申报信息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推送生育津贴支付申报短信至参保人。
(四)注意事项。生育备案登记时必须准确填写核对的内容有: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育日期/计划生育手术日期,生育类别,联系电话,孕周,胎儿数,胎次,孩次。
非职工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对象范围的,试点定点医疗机构无需上传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须加强指导试点医疗机构做好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工作,严格做好上传材料审核,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正确支付。同时加强协议管理,开展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数据监控,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窜改生育备案信息等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做好培训实施。各试点医疗机构要落实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办理程序,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参保人提供正确指引。
(三)强化沟通宣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保持良好沟通协调,各参保单位预留银行账户有变更的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医保经办机构须认真核对参保单位预留银行账户,保证生育津贴顺利准确拨付。加强对参保单位与职工开展政策宣教工作,提高参保单位与职工配合度和政策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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