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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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标准政策解读

2023-10-30 13:59:29 · 职业动力网 · 1161人阅读

一、参保缴费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集中缴费期间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5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40元;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

二、资助参保政策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

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三、住院保障政策

(一)基本医保

巩固城乡居民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5%左右。

1.一个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2.参保人员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

(二)大病保险

参保居民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75%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至5000元,支付比例为80%,取消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标准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住院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住院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住院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超额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封顶线为6万元。

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178元。对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的,在统计部门未公布相关数据前,可按上一年度的起付标准给予救助。

(四)其他规定

继续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门诊保障政策

(一)居民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校医院(医务室)等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60%,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50%;在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55%,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报销45%。参保居民每人每日每次医保最高支付限额50元,2023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0元,2024年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二)“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

“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甲类药品60%、乙类药品 50%的比例报销,高血压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60元,Ⅰ型糖尿病患者为480元,其他类型糖尿病患者为360元。

(三)门诊慢特病

纳入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的受理、认定下沉到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指定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医保经办机构不再组织认定。

(四)门诊特药

符合门诊特药使用条件的参保居民,在门诊特药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特药费用,由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

(五)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

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和其它二级以上医院以中医为主要服务项目的科室,开展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60%支付。各病种医保支付单次限额和年度限额按照忻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忻医保发〔2022〕10号)执行。

忻州市居民医保中医适宜技术适应病症及支付限额标准(元)

注:执行一类价格医疗机构含执行省级一类、市级一类等价格的医疗机构;执行二类价格医疗机构含执行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二类价格90%等价格的医疗机构;执行三类价格医疗机构含执行市级三类、县级三类、三类价格90%等价格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三类价格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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