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继续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枣庄新闻网讯 日前,我市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23〕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该文件执行。调整的待遇将于2023年10月15日前发放到位,此次调整将惠及我市2200余名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记者 梁鸿雁 通讯员 王雪梅 孔维京)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