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联网结算 10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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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联网结算 10月15日起实施!

2023-10-08 11:51:01 · 职业动力网 · 231人阅读

记者从市人社局社保中心获悉,为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压力,自10月15日起,市区(不含赣榆区)参保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实施联网结算。

据了解,新政策发布之前,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已先行垫付且符合工伤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完毕。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治疗的,应持本人社保卡到市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就医,刷社保卡联网结算。

一、实施对象

市区(不含赣榆,下同)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见附件)。

附件:

二、实施范围

(一)工伤职工因伤情需治疗的,应持本人社保卡到市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就医,刷社保卡联网结算。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医疗费用,不实施刷卡联网结算,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1.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前,已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2.经备案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的工伤医疗费用;

3.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

(三)应联网刷卡但仍自费或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应到原就诊医疗机构办理退费,重新进行工伤医疗刷卡结算。  

除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后的工伤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已先行垫付且符合工伤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请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完毕。

三、注意事项

(一)工伤职工就医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及接诊医生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结合患者就诊历史记录,区分“工伤”和“非工伤”病情,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规收费,杜绝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超量开药、不对症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医疗待遇的;协议医疗(康复)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医疗(康复)费支出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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