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取失业保险金应注意哪些问题?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在职工自动辞职、长时间没有就业、就业后又失业的情况下,失业保险金该怎么算?以下案例,分别对相应问题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自动辞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2022年11月25日,因随丈夫去另一个城市发展,胡女士主动要求解除了与公司尚有一年半到期的劳动合同。可是,胡女士到另一个城市后,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处于失业状态。
此时,胡女士能以公司与自己已经缴纳3年的失业保险费为由,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点评】
胡女士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另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胡女士主动请辞的情形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这种情况下,胡女士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案例2】
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限期
在职期间,黄女士与公司曾共同缴纳4年失业保险费。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解散,处于失业状态的黄女士领取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是,到第13个月的时候,黄女士仍因多种因素未能就业,且延续至今。
在这种情况下,黄女士还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点评】
自第13个月起,黄女士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即领取失业保险金具有时间限制。
与之对应,基于黄女士和公司共同缴纳了4年的失业保险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然不能超过12个月。
【案例3】
就业后又失业,期限应合并计算
江女士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期限为4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她选择了离职。但是,她没能及时入职新单位。为此,她在失业后领取过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来,她通过应聘到乙公司工作,并和乙公司连续缴纳过7年的失业保险费。今年9月,她再次失业。
江女士想知道:她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该怎样计算?
【点评】
江女士再次失业后,其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最终期限不超过23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江女士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这样计算,即其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累计缴纳过7年失业保险费用,依法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但是,根据合并计算原则,其再次领取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3个月。即本次18个月加上此前尚未领取的5个月(上次可领取的12个月减去已领取的7个月),共计23个月。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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