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提醒!2023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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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提醒!2023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2023-09-20 14:28:40 · 职业动力网 · 541人阅读

今日,记者从驻马店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关于调整2023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驻马店市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根据要求,2023年12月底前增加的待遇将全部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据悉,此次调整对象为我市202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575元的50%、40%、30%核定,即3287.5元、2630元、1972.5元。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不再区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区。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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