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本报讯 近日,省人社厅公布《关于做好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等开展工伤认定,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记者 刘兵
《征求意见稿》提出,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发放伤残津贴,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
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实习期、见习期、协议期结束后,其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按照双方约定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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