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解读
近日,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牡丹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牡人社函〔2023〕57号),进一步明确了继续实施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有关规定。
一、实施期限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适用对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各类行业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在此次下调费率范围内。
三、实施标准
参加过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行业单位,以首次调整前的工伤保险费率为基础下调50%;新参加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行业单位,以参加工伤保险时的基础费率下调50%。
四、实施方式
工伤保险经办系统直接调整费率,企业无需申请,“免申即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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