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补缴后有权诉讼追偿
【案例】
徐女士于2018年9月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合同期间被派遣到某高校从事宿管工作,但甲公司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9月4日,劳动社会保险中心通知甲公司:补缴2018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包括徐女士在内的20多名宿管员、保洁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可是,甲公司在员工微信群里发消息让员工自行补缴。
接到甲公司通知后,徐女士从甲公司处领取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含滞纳金)通知单》,并持该通知单到劳动社会保险中心补缴了社会保险费以及加收的滞纳金。当她完成缴费业务并持相关单据找甲公司报销时,甲公司却予以拒绝且不说明原因。
徐女士想知道,自己可否要求甲公司返还这笔费用?若甲公司拒绝返还的话,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权?
【评析】
甲公司让徐女士自行缴纳相关社保费用后却不予以报销构成不当得利,其应当依法将由此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徐女士。
本案中,徐女士为了使自己今后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甲公司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自行缴纳所欠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这是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此举并不能免除甲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投诉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就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起诉。但是,本案中,由于徐女士自行补缴了欠费,从而使得甲公司已经不存在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造成了劳动保险争议标的消灭,因此,徐女士已经无法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来处理了,也不能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权。
当然,徐女士替甲公司缴纳了本应由其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后,由此而蒙受了损失,甲公司因此获得了利益,但甲公司获得该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据此,徐女士可以自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日起的3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返还相应款项,包括本应由甲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费部分以及全部滞纳金。
【提示】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是一种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维权:
1.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划拨,包括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如果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处理的,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保费征收机构履行职责,即向欠费单位追缴社保费。
3.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据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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