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工伤可未购工伤保险 职工下班途中遇车祸终获赔
建筑业属于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又是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有些用人单位却未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农民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如何向用人单位索赔?农民工宋某就遭遇了这样的维权难题。近日,湖南省湘潭市总工会维权工作部和法律援助站援助律师为宋某申请了庭内调解,就宋某工伤事故,为申请人争取到19.8万元赔偿款,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6月,宋某进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工作。2019年10月24日,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0年2月25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宋某构成工伤。2020年11月25日,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宋某构成八级工伤。
其间,宋某多次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宋某向湘潭市总工会提交资料,申请法律援助。湘潭市总工会指派潭州律师事务所尹智高、郭正佳律师担任该案件代理人。
“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是典型的工伤事故。”郭正佳律师接待宋某,并积极调查取证。
2020年12月16日,宋某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2月3日,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审,并做出仲裁裁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宋某20余万元。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宋某在湘潭市总工会维权部与郭正佳律师努力配合下,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银行流水、陪护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充分证明自己的工伤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事项范围。
最后,在湘潭市总工会维权工作部和法律援助站与两位律师的多方协调下,经法院主持调解,宋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该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宋某各项损失19.8万元(包括全部赔偿项目)。
宋某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说:“湘潭市总工会是职工群众最值得信赖的‘娘家人’”。
律师说法
企业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正佳介绍,本案适用到的法律法规是《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本案中,宋某是伤残八级,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给宋某购买工伤保险,按相关法律法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该公司承担。
郭正佳建议企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事故发生,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的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情况下,单位仅需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极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另外,郭正佳提醒,职工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尤其是建筑工地农民工缺乏证据意识,一般没有及时固定证据,随着时间的流逝,证据会流失,导致维权时比较被动”。
(湖南工人报全媒体记者 申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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