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实多元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南通市“精神类、康复类”疾病按床日付费有新举措!
为深化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算下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市医保局出台《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康复类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推动长期住院医疗服务按床日付费。
两个文件分别对床日付费实施范围、付费标准、医保结算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明确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按床日付费基金运行形势的分析和研判,不断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要积极探索与按床日付费机制相适应的基金监管机制,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同时,要求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参保患者住院管理,不得随意减少服务项目,不得拒收、推诿危重患者,不得小病大治,不得将应门诊治疗的患者收治入院,故意延长住院日。
南通精神类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定额标准:三级医疗机构53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280元/床日,一级医疗机构220元/床日。
南通康复类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定额标准:康复治疗阶段在3个月以内(含)的,三级康复医疗机构800元/床日、二级康复医疗机构500元/床日、一级康复医疗机构350元/床日;康复治疗阶段在4-6个月(含)的,三级康复医疗机构600元/床日、二级康复医疗机构400元/床日、一级康复医疗机构120元/床日;康复治疗阶段在7-9个月(含)的,三级康复医疗机构400元/床日、二级康复医疗机构300元/床日。
床日费用定额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根据试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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