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拟调整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门诊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拟纳入基金支付
8月7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将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同步提高30元,拟将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筹资政策是医保制度稳定可持续的基本保证。居民医保采用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按年动态调整,以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巩固提升医保待遇水平,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
据了解,本次调整是落实国家提出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要求。《意见稿》拟将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同步提高30元。调整后,2024年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由市、区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承担。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3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530元。门诊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拟纳入基金支付。
2022年6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将城乡居民参保人分娩、终止妊娠等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本次《意见稿》完善生育支持措施,拟将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意见稿》拟提出,居民医保参保人产前检查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居民医保参保人怀孕后,应选定一家本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参保人在此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是居民医保参保人经备案在异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一家就医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未备案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是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经备案在异地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未备案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本市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及管理规定执行。本市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后,可选择一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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