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依据张家口市《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2023年)》规定:
一、统一规范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
(一)住院起付标准。由原统筹区内乡镇卫生院15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县、区属二级医疗机构400元,市属及其他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由原统筹区内乡镇卫生院95%,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县、区属二级医疗机构80%,市属及其他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二、合理设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5万元,调整为12万元。
三、建立健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由原“暂定为每人每年1万元”,调整暂定为每人每年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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