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7月1日起施行
近日,从市医保局获悉,《关于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已经印发,对产前检查项目费用、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等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完善。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产前检查费用,7月1日起,调整为在市内选定的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不设支付限额,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支付比例为100%。参保人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选定的市外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例。选定定点机构后,原则上不再变更,参保人因自身疾病、妊娠并发症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符合临床需求的,持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医院出具的证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可以变更一次。因住所变化需变更的,提供户籍地址变更的户口本、居住证或房产证等凭证也可办理变更手续。
分娩住院医疗费用,7月1日起,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已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100%;参保人到市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0%。2022年12月4日后分娩的参保人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无须提交结婚证等资料。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如果职工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居民医保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发生符合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阴式分娩限额支付1200元。如职工配偶无参加我市基本医保,参照居民医保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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