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布2023年医保缴费基数标准
保定市《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在职职工,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全部的劳动报酬总额。
参保单位应按照参保职工上年度全部工资收入应发额的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参保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应发放工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工资。2023年1月后新增的参保人员按参保时申报的起薪作为月工资基数申报。
2.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以本人2022年12月份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员额内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工资津贴、生活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月平均额为缴费基数。
3.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以本人2022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艰苦边远津贴)、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平均额为缴费基数。
4.上述1至3条在职职工申报月平均工资低于保定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42元/月)的,以5642元为缴费基数,高于保定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42元/月)的,以实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保定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42元/月)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申报及执行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已完成2023年6月份职工医保核定缴费的参保单位,可申报2023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从2023年7月1日起启用单位申报后的缴费基数核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缴费基数执行起止时间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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