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首页 > 快讯 >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2023-06-06 10:34:57 · 职业动力网 · 1051人阅读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退休;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的申领?

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3、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退休。

2)女干部:

地厅级及以上级别女干部,按任免机关批准时间退休。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聘任在管理岗位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组织同意,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年满55周岁时没有选择自愿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退休。

其他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

3)女工人:

档案身份为工人的女性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时,受聘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其他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

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条件?

1)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

2)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残退休: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且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4)退职: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不满50岁,女不满45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国发〔2015〕2号文件对改革计发办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实行过渡”的办法。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即“中人”)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参见我省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即“老人”),

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统一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6、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理解实际缴费年限应注意两点:一是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若非足额缴纳,则欠费期间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二是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从企业调转或流动、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养老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连续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言,2014年10月之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其按照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其间曾在企业单位就业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需扣除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具体来说,视同缴费年限包括:按照国家规定认定的2014年10月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的年限;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期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年限;参加所在地区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其试点期间的年限;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2014年10月之前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等。

8、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人员养老金计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9、参保人员退休时,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退休待遇标准不认可怎么办?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标准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并在15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并保留复核及修改记录。

10、参保工作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参保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11、参保工作人员跨省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2、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领取?

原则上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参保外籍人员离境,或参保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13、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职业年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相关推荐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