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有调整
4月6日,记者获悉,山西省医保局等三部门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4月1日起我省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调整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
自今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以来,我省阶段性优化调整了新冠患者医疗保障政策,一是持续做好住院治疗费用保障,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政策,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三是进一步扩大用药范围,将国家和我省近期确定的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中未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56种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上述政策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有效保障了新冠患者就医用药需求,助力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4月起,我省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将与其他20余种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我省明确,将目前国家医保局明确的,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药品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德维)、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先诺欣)和来瑞特韦片(乐睿灵)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支付。同时,根据国家发布情况动态调整暂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情况。(记者 武佳 实习生 高凡 李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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