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冠患者的医保报销政策转为常规
4月4日,广东省医保局向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委)转发了国家医保局相关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根据相关决策部署,4月1日起,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调整。
广东省医保局动态
3月3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助力群众平稳度过了感染高峰期,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平稳转段。
4月1日起,新冠患者的医保报销政策有所调整,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而在新冠的治疗药品方面,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机制,根据价格水平实施分类管理。
而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与此同时,广东医保局转发通知时指出,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政策衔接,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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