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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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2023-03-20 09:56:01 · 职业动力网 · 454人阅读

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或义务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获得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因其具有赔偿、惩罚和警示等多重功功,目前已写入包括劳动法律在内的多部法律。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时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违法之举,所以,为防止其任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4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本文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评析。

【案例1】

 未在法定签约期内订立劳动合同,须支付二倍工资

小黄2022年1月20日入职晖迪公司,公司直至2022年10月20日才与小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2月,小黄申请辞职获批。小黄在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晖迪公司支付相应月份的二倍工资。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晖迪公司向小黄支付8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那么,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有法律根据吗?

【点评】

法律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设立了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法定的签约期为一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超过法定签约期后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一直未订立合同时,则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的前一日,不包括签约期,最多为十一个月。

本案中,小黄于2022年1月20日入职,晖迪公司最迟应于2022年2月19日与小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晖迪公司直至2022年10月20日才与小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需向小黄支付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间8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此,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案例2】

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须支付赔偿金

小李研究生毕业后到一家公司求职,经洽谈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为6400元,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2023年1月6日,小李试用期满前,公司进行考核后同意其转正。春节期间跟大学老师聚会时,小李抱怨自己熬了6个月才转正,少拿了好几千元工资。老师告诉她,该公司约定超长试用期是违法的。那么,小李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吗?

【点评】

小李可以通过诉请公司支付赔偿金以弥补损失。

首先,法律关于试用期的长度作了限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竟然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显然,其中有4个月的所谓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

其次,小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小李的6个月试用期由于已履行完毕,故其有权要求公司按每月64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给4个月赔偿金。

【案例3】

经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加班费,须加付赔偿金

张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商贸公司,月工资为7800元。张某入职后经常加班加点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但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加班费。2022年11月,张某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员经调查属实后签发了《劳动监察指令书》,责令公司于15日内向张某结清加班费22000元。

由于公司对《劳动监察指令书》置若罔闻,劳动监察机构又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继续要求公司向张某支付加班费,并加付赔偿金17600元,但公司仍拒不执行。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点评】

一方面,劳动监察机构对本案先后作出的处理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案中,商贸公司安排张某加班但不发加班费,显属违法。

另一方面,商贸公司拒不改正错误,有以下两种处置办法: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张某自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起诉。

【案例4】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给予双倍补偿

唐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公司,在第一份2年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2022年8月,该公司未与唐某协商,擅自变更其岗位。由于唐某拒不进入新岗位,2022年9月,公司以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解雇唐某的决定。唐某离职后,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赔偿金,即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2000元。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依法裁决支持了唐某的诉请。

【点评】

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无疑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单方决定调岗,接着又认定唐某不服从调岗决定构成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辞退唐某,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唐某没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选择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应予支持。唐某在该公司工作已满4年,其经济补偿金为4个月工资,由于遭违法解雇,所以,公司应当按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即8个月工资标准,给予赔偿。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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