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感染医保政策优化 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按照相关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为规范指导各地做好“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3年1月7日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以下简称《防控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同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将疾病名称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主要考虑疫情早期,新型冠状病毒致病力较强,临床上大部分有肺炎表现。随着新型冠状病毒不断变异,奥密克戎毒株成为主要流行毒株后,病毒致病力减弱,感染者主要表现为咳嗽、发热、咽痛等,仅有少部分会进展为肺炎。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疾病特征。
《防控方案》强调“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等良好卫生习惯,加强个人防护。同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上述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抗原检测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检测准确性的不断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特别是传染性较强的感染者,能够通过抗原检测得到及时诊断。且考虑到多数感染者居家治疗,抗原检测操作简便,方便感染者进行快速自我检测。因此,《诊疗方案》在诊断标准中增加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阳性”。
根据《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通知》对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方面,《通知》规定,对住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沿用“乙类甲管”政策,全额保障患者住院费用。具体来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方面,《通知》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
其中,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用药保障方面,《通知》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诊疗方案》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药品仍然不足的地方医保部门参照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此外,《通知》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患者治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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