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新冠感染门诊临时纳入医保报销
为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全力以赴保健康、防重症,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12月29日,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出台新冠感染门诊报销特殊政策。相较于当前基本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新冠感染门诊报销实现了“一扩大一提升”。
一扩大即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当前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报销仅限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城镇职工普通门诊报销仅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此次临时出台的新冠感染门诊报销覆盖所有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全市范围内共800余家。
一提升即提升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水平。当前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报销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50%,年度报销限额75元;城镇职工普通门诊报销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50%起步,年度报销限额2000元。此次临时出台的新冠感染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凡门诊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均可纳入报销。
此外,为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待遇应享尽享,参保人员因临时外出、探亲等新冠感染异地就诊,或在暂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因跨年结转需暂停医保结算系统(停机),或因网络故障等导致不能现场即时结算的,还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此次临时出台的新冠感染门诊报销将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市医保部门将严格落实政策、实行专项保障、优化经办服务、强化费用监管,全面落实疫情防治医疗保障措施,在保障新冠患者住院医保待遇的同时,确保参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门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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