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湖南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新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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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湖南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新政策来了

2023-01-06 10:23:13 · 职业动力网 · 453人阅读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琪 通讯员 姚灿 实习生 刘杰)异地长住,或者临时外出,都可能面临异地就医的问题。怎么申请?如何结算?记者今日从湖南省医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该局制定并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什么?

《办法》明确,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统筹区以外(包括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区)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按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哪些人可以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两类,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第一类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统筹区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第二类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参保地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

不同情况如何进行备案?

《办法》内容显示,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主要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备案期限、居住地和就医地等信息,分为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湖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备案表;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备案表;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备案表;3.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和异地就医备案“一站式”服务的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备案表。

备案的渠道有哪些?

《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可通过参保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电话(传真)等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即时办结。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湘医保”APP等多种线上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省内异地就医可通过“湘医保”APP、湖南省政务服务网、统筹区本地政务服务APP等多种线上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参保人员可以签署个人承诺书方式申请办理异地长期备案,按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有序就医,确因病情需要异地就医的,可通过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和异地就医备案“一站式”服务,参保地经办机构不再进行转诊备案审核。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政策有哪些?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时,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参保人员因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时,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及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规定;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药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

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时,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政策标准。

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自行外出就医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除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外,在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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