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范围
1月5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官网获悉,该厅近日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印发了《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将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省人社厅介绍,2021年,广东省落实人社部发〔2021〕64号文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省共为149.21万名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2.57亿元。目前,广东无返贫致贫人口,但存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群体。据监测,至2022年6月底,这三类人员全省将近2万人(含16周岁以下)。由于这三类人员没有纳入政府代缴范围,在参保缴费方面存在困难。为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期间守住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若干意见》将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也列入代缴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此外,《若干意见》明确对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可以选择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十七条第 (四)款逐年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逐年缴费费用可由政府代缴,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缴费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对于认定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困难群体,再次明确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省户籍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49号)执行,即认定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市的本省户籍的困难群体,应由其户籍地落实代缴保费政策。
《若干意见》还明确,“十四五”时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含高于全省最低标准的部分)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文/记者:何颖思 见习记者:王宇
编辑:苏琬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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