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调整失业保险政策
央广网鞍山1月3日消息(记者麦丰)记者从辽宁省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了解到,按照全省失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鞍山市部分失业保险政策发生变更或调整。
自2023年1月1日起,鞍山市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四城区和开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3.5元,海台岫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43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四城区和开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39元,海台岫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22元。
在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方面,鞍山市自2023年1月1日及以后,不再受理审批领取失业金期间创业的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及创业失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策。此外,符合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申报,申报截止期为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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