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夜班途中被歹徒误伤 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在下夜班途中被突然蹿出来的肖某用木棒击中头部并导致伤残。我与肖某互不相识,彼此也没有办理任何业务往来,肖某对我下手是因为其与我一名同事有过节,出于报复而准备对我这位同事实施伤害。岂料,由于我和同事的身材相似,夜晚难于分辨,使得我由于被误认而受到伤害。
请问: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读者:曾平平
曾平平读者:
你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你的遭遇并不属于(一)、(二)、(四)、(七)项所列情形。那么,你是否属于(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呢?回答也是否定的:
一方面,你所受到的暴力意外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甚至你与肖某互不相识,彼此从未因履行职务行为有过交集,肖某对你实施暴力,完全是因为判断错误,并非对你的职务行为不满,你所受暴力伤害与你履行职务无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你当时只是下班回家,并非“因工外出”。
再一方面,你下班回家,虽然属于 “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情形,但对应要件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而你所受伤害只是源于暴力意外伤害,而非交通事故。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而你的情形也完全不在可以视同工伤之列。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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