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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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2-11-28 09:51:23 · 职业动力网 · 488人阅读

  为了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辽宁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统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结合辽宁实际,明确了辽宁省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待遇标准以及完善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监测预警机制、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等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将自2023年1月起施行。

  辽宁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处长、二级巡视员田大巍介绍实施意见与现行政策比较呈现出的三个特点:

 第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更加清晰,并有所扩展

  从参保类型看,既覆盖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也覆盖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从人员类别看,既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也包括乡村部门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一类新的救助对象,即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二,将按费用和病种相结合的救助模式,统一调整为按费用救助模式

  目前,辽宁省针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直接救助主要包括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

  其中,门诊和住院救助实行按费用救助模式,重特大疾病救助实行按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救助模式。辽宁省统一的重特大疾病病种仅有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症精神病、耐药性结核等8种,各市在此基础上虽有所增加,但政策的局限性仍比较大,很多范围外病种的医疗费用很高,但不能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待遇。改革后,不再区分病种,而是将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以及门诊慢特病、高值药品等门诊费用,统一纳入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保障范围。与现行的按费用和病种相结合的救助模式相比,按费用救助靶向更加精准,政策更加公平,托底保障能力更强。

  第三,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特别是医疗救助待遇有明显提高

  一是大病保险待遇进一步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倾斜,报销比例将由70%提高到75%。

  二是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明显提高,对高额医疗费用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改革前,辽宁省多数市重点救助对象的年度救助限额在2-3万元;改革后,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普遍达到4万元以上,沈阳、大连、本溪等市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三是医疗救助待遇稳中有升,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进一步降低。改革后,救助对象合规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梯次减负。基本救助全省政策统一,主要发挥基础性、普惠性保障作用;倾斜救助待遇由各市根据基金筹资能力等情况确定,主要发挥对救助对象高额医疗费用的减负功能。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累加,各类救助对象合规医疗费用综合救助比例普遍有所提高,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普遍达到90%以上,低保对象综合救助比例达到80%左右,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综合救助比例达到70%左右。

  目前,辽宁省各市均已研究制定了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同步做好信息系统完善、经办流程优化、基金预算调整等准备工作,确保2023年1月起,新制度全面入轨实施。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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