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职工医保,德州计划出台新政,现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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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职工医保,德州计划出台新政,现征求意见中!

2022-11-14 13:40:19 · 职业动力网 · 486人阅读

德州职工医保将有重大变化!

  近日

  市医保局印发

  《德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01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变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2023年1月起,将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部分调减到现行标准的50%,40岁以下(含40岁)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0.25%计入;41岁及以上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0.7%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保持不变。

  02

  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024年1月起,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以统筹地区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为基数,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按2%、70周岁及以上按2.5%定额划入。在职转退休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个人账户按退休人员标准划入。

  03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同步调整

  2023年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调整为:40岁以下(含40岁)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25%计入;41岁及以上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7%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保持不变。2024年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计入标准与单位退休人员一致。

  04

  在个人账户使用方面

  《细则》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我市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支取。

  05

  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方面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统筹基金增加部分,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一个自然年度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实行累计补差计算。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60%,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较在职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

  06

  完善了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和医保政策

  将治疗周期长、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并动态调整。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普通门诊保障水平,结合门诊保障机制转换,逐步实现部分慢特病病种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对日间手术和日间病房等参照住院医保待遇结算。

  07

  同步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机制

  稳步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到2025年,普通门诊报销额度在2022年基础上提高30%左右,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比例不低于65%。

  公示期截止11月18日

  电话:0534-2720310

  电子邮箱:dzsybjdyk@dz.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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