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见义勇为受伤 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编辑同志:
我是某公司员工,上个月的一天,我在乘坐公交汽车上班途中,发现有两名不法人员行窃,遂上前制止,后在司乘人员和其他乘客的协助下将两人制服并移送警方。我在与不法人员扭打过程中摔倒致左手骨折。
事后,相关部门认定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给予表彰。由于受伤医治,花了不少医疗费,还有其他方面的损失,我遂要求公司为我申报工伤,但被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请问:我的情况属于工伤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李勇为
李勇为读者:
你所在公司的认识是错误的。
一般来说,构成工伤必须符合“三工”要求,即职工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职工所受伤害即使不符合“三工”要求,也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其中,第二项的规定表明,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即应当视同为工伤。见义勇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因此,职工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不过,以见义勇为为由申报工伤认定的,必须事先向见义勇为认定机构申请,取得见义勇为相关证明,以免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相关部门已经认定你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给予了表彰,因此,你的情况无疑应当视同工伤。鉴于公司不同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或近亲属可以在你受伤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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