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骑车摔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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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骑车摔伤,算不算工伤?

2022-11-05 15:24:05 · 职业动力网 · 541人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某公司工作的小张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因下雨路面积水,她没发现路面水坑,连人带车掉进水坑,导致全身多处受伤。小张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事后,公司为小张申请了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认为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对其工伤不予认定。无奈,小张只得起诉道路管理方。诉讼中,法院认定道路管理方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既然自己不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张便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历时一年,经法院多次判决,人社局重启工伤认定程序,经审查,最终确认小张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大家可能会感到困惑,既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有明确规定,为什么小张的工伤认定还如此麻烦呢?因为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回家的路那么多,哪些路程算上下班途中呢?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么规定的: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换言之,只要是在公司和家之间的正常通勤即可,这里既不存在固定通勤路线,也无严格限制具体时间。此外,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因此,第一个条件是“上下班途中”。

第二,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都算工伤吗?

当然不是!这里发生的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才可以!此时证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显得十分重要,而对于责任的划分及认定则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因此,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切莫慌张,应第一时间拨打交警部门电话,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也可以像案例中小张一样,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作出事故责任划分。因此,第二个条件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最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权益,但权益保障也是存在边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就规定了三种排除情况,即:(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不难理解,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当然不会得到法律保护,例如骑电动车故意撞人或“碰瓷”等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醉酒或吸毒状态下骑行电动车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常说的“禁止酒后开车”也包括骑电动车。自残或自杀行为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当然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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