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育保险“松绑”扫清障碍
■ 赵志疆
近日,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梁洪霞接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工作人员的电话,就此前她提起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置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前置条件、不当限缩生育女性权利的审查建议进行了口头沟通。沟通中提出,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部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已不适应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决策部署和国家推进积极生育政策改革、完善生育保险支付制度的要求,与宪法法律相关规定精神不尽相符。
生育保险的初衷,在于通过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女性职工提供保障。作为一种普惠性政策,生育保险原本不加区别地适用任何女性。然而,其在具体操作中却往往与计划生育政策“绑定”在一起,使生育金成为“婚育金”——无论结婚与否,任何女性都可以缴纳生育保险费,但只有计划内生育,才能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为生育保险“松绑”扫清了障碍。随着从“控制人口增长”到“促进人口增长”的转变,消除生育保险的门槛显得格外重要。2022年5月,梁洪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起审查建议,认为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将结婚作为申领生育保险的前置条件,属于不当限缩生育女性群体获得生育保险的权利,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与上位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不一致,应予以修改。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发函请有关方面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规定,消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
国家卫健委前不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表示,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没有门槛。这既是对女性权利的保障,也是对生育行为的鼓励和倡导。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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