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辽宁沈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招聘高层次人才(博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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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辽宁沈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招聘高层次人才(博士)公告

2024-07-04 15:09:03 · 沈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党群人事部 · 384人阅读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素养;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应聘人员须为取得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1979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二)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4.被开除公职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人才待遇

1.身份待遇: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普通管理岗位。

2.工资待遇:依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标准,在市人社局指导下,按照聘用岗位及岗位等级确定工资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标准。

三、招聘方式

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

四、招聘岗位及专业需求

具体岗位详见《沈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2024年度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博士)计划需求表》。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在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https://kjj.shenyang.gov.cn/)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报名者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站下载并填写报名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名,发送至邮箱:kjqyb-skjcxfwzx@shenyang.gov.cn(邮件主题写明:姓名+博士毕业院校及专业)。

3.报名材料:报名表、个人简历、学位学历证书扫描件(本科至最高学历),如有工作经历需附工作经历证明、报名表内所填写的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电子版佐证材料等。

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根据应聘岗位要求,审核应聘人员受教育经历、自然条件、与岗位适用度、基本专业素质及报名材料中涉及的相关证明。资格审查后,资格审查小组以电话通知应聘人员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考核环节。

(四)考核

采取现场面试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医院进行。

(六)考察

体检合格后,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行为等情况进行详细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中心将通知本人报到。

六、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七、其他事宜

(一)应聘人员报名时填报的信息,提供的学历、学位、业绩成果等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以及报名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等问题,取消其面试、体检和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予以解聘;

(二)应聘人员按照岗位条件申报岗位;

(三)应聘人员自报名开始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四)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能参加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及监督电话:

沈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党群人事部(024-22537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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